台北市雲林同鄉總會沿格

「台北市雲林同鄉會」成立於民國五十九年,首屆理事長為吳大樹,第二屆理事長陳水亮於六十一年接任,第三、四屆,由前蕭瑞徵前立法委員擔任理事長,第七、八兩屆均由張云理事長掌理一切會務,直至八十二年八月一日於中山堂舉行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時任司法院參事兼國民大會代表沈銀和擔任第九屆理事長,當時由許多熱心鄉親,例如許金郎、李文雄、陳義雄、廖哲良、陳京、鄭丞宏、林有德、張朝國、王鎮平等共同參與會務。尤其辜耀興常務理事更慷慨捐助會館租金百萬元整。因此「台北市雲林同鄉會」,在理事長沈銀和與總幹事王鎮平勵精圖治下,共計

成立了內湖分會、士林分會、北投分會、中正分會、中山分會、萬華分會等,讓同鄉會組織架構奠定紮實的基礎,任內舉辦登山聯誼活動,返鄉尋根之旅等活動,沈銀和理事長順利當選連任第十屆理事長。積極投入往下紮根,繼續成立松山分會、南港分會、大安分會、信義分會等十個分會。並於中山足球場舉辦萬人雲林之夜-「台北市雲林同鄉會25 週年聯歡晚會」,配合雲林縣政府協助農產品蒜頭推銷活動,舉辦六百桌義賣活動,盛況空前。

將雲林同鄉會推向社區,讓社會各界開始注目「台北市雲林同鄉會」。名節目主持人陳京(陳山連)接任第十一屆理事長後,更以廣播界豐厚的人脈與親切的形象,在中山足球場舉辦五萬人感恩晚會,充分展現雲林人團結、重情義的精神,使在台北的雲林人成為各政黨極力爭取的對象,台北市雲林同鄉會也成箇中翹楚,聲望鵠起。陳京理事長任內並於華江橋下舉辦 31 週年園遊會,暨五百桌鄉親聯誼餐會,921 大地震募款賑災,捐助西螺信義育幼院,金門自強活動,雲林尋根之旅等多項聯誼活動。並成立文山分會、大同分會、頂茄塘分會、台仔村分會落實分會組織,加強會員服務等。

擔任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理事長暨體育總會副會長,張朝國接任第十二屆理事長,他以舉石輪的硬骨精神,在歷任沈銀和、陳京兩位理事長的奔走與購置會館委員會共同努力,讓台北市雲林同鄉會終於有了自己的家,新會館坐落於香火鼎盛的萬華龍山寺邊西園路一段二OO號六樓之二,美侖美奐,是旅居台北的遊子最溫馨的落腳處,共同為雲林同鄉會璀璨的明天盡下一分心力!任內出錢出力,為「台北市雲林同鄉會」犧牲奉獻。為雲林傑出鄉親李應元參選台北市長時,號召雲林大團結舉辦 1042 桌募款餐會,成立「雲林媳婦女兒聯誼會」,舉辦急難救助及頒發獎助學金等多項活動。

利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義雄,九十三年接任第十三屆理事長,處世積極負責。秉持著「團結、和諧、創新、服務」為台北市雲林同鄉會務推展準則。從十三屆起擔任十一年總幹事的王鎮平轉任監事,會館購置前七年時間,王總幹事免費提供辦公室作為本會會所,出錢出力,犧牲奉獻。第十三屆總幹事由林朝森擔任,林總幹事參與本會會務多年,擔任總幹事以來鼎力配合陳理事長推動每個月固定召開一次的分會長聯誼會,加強分會聯誼。陳理事長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的理監事聯席會,縮短為兩個月召開一次,並鼓勵夫妻一同出席,輔選本會常務理事蔡正元立委競選連任,顧問曹來旺首次競選立委,都順利高票當選。並全力投入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南亞大海嘯期間發起送愛心到南亞的募款活動,順利募集五十多萬元。九十四年三月協助肝病防治協會回台大雲林分院免費為鄉親做肝炎肝癌大檢驗活動,並請康義勝副理事長主持獎助學金募款及審查事宜,並籌募五十萬元,嘉惠本會會員子女。任內會員開始繳納會費,藉此加強凝聚力。

第十四屆理事長由泉都溫泉大飯店董事長張神其接任,張理事長同時也是台北市溫泉協會理事長、台北市政府觀光發展委員會委員,e化台北市雲林同鄉會,網路的設計與架設將列為首要目標,並加強會務發展委員會的組織與功能。每個月的分會長聯誼會,廣邀前會長與會,獲得熱烈迴響。張神其理事長對於獎助學金非常重視,並繼續辦理獎學金的申請與頒發。為宣揚孝道、敬老尊賢,成立模範父親、母親選拔委員會,委請副理事長黃建興擔任主任委員,名譽常務監察人李文雄擔任名譽主任委員,共同籌辦選拔事宜。在發展會務外,張理事長不忘公益,捐助雲林縣貧困中小學生營養午餐五十萬元,深獲各界好評。並舉辦返鄉免費為鄉親義診,北投采風之旅及帶領百位理監事及分會長、幹部登上雲林縣口湖鄉漂流的外傘頂洲土地,並首次在中山樓盛大舉行 2008 年春酒聯誼活動。

第十五屆理事長由仁康醫院院長康義勝接任,康理事長社團經驗豐富,擔任扶輪社前總監,特別注重制度的建立及遵守人團法的規定,對於本會章程的增修非常嚴謹,任內廣設十五個委員會,由理監事實際參與服務,並增聘鄭丞宏為秘書長,來襄助同鄉會會務的推展,總幹事由林朝森續任,任內三度號召雲林旅北名醫返鄉為鄉親免費義診,足跡遍及崙背、麥寮、台西、口湖、二崙、東勢、褒忠、元長、虎尾、西螺、北港、土庫等十二鄉鎮,受惠鄉親達五千人,並安排青少年返鄉認識雲林活動,捐助雲林縣早療教育基金五十萬元給承辦之若瑟醫院,頒發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表揚模範父母及傑出鄉親,同時成立同鄉會永久網站,更新辦公室的設備,除了印製年度特刊外,並發行以文藝醫學旅遊法律體育休

閒活動人物專訪為主的 『國境之西-好樣雲林 』優質書籍。多次安排理事會及幹部返鄉尋根活動,及二日一夜花蓮知性之旅,康理事長率領的「菁英團隊」所做的貢獻,受到社會各界的讚賞。

第十六屆理事長由世界「鎢綱大王」廖萬隆總裁接任,廖萬隆理事長是春保鎢綱集團總裁,同時也是中國國民黨中常委,張廖簡宗親總會會長,中小企業建研會副理事長,海峽兩岸台商協會會長,所領導的社團不勝枚舉,為人熱心、犧牲奉獻,對同鄉會的付出盡心盡力。廖理事長任內理監事陣容已超過九十人,是歷屆之最,所舉辦的活動也是最熱鬧盛大,幾次大型活動都選擇在知名的飯店舉行,今年六月相繼舉辦幹部金廈旅遊、返鄉義活動,完成了全雲林縣二十個鄉鎮市的巡迴免費義診活動,受到蘇治芬縣長及鄉親的肯定與讚賞。一○○年九月,更舉辦同鄉會第一次的卡拉OK 歌唱比賽, 場面熱鬧, 非常成功。在發展會務的同時,廖萬隆理事長也希望林朝森總幹事,邀請各政黨的民意代表,參加本會的重要活動。因此,也結交了許多朋友,對於會務的推展有很大的幫助。廖理事長在任內第二年,率領醫療委員會、婦女委員會、媳婦女兒聯誼會,一起返鄉分享五年來義診成果的發表會,以及縣內的老人養護、育幼院童的關懷與捐助,把旅居在台北的雲林人之愛,廣佈在母縣的各鄉鎮,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與讚譽。任內沒有向理監事募款,所有活動都按照排定的計劃進行,辦的有聲有色,深受理監事好評。

第十七屆理事長, 由世界數一數二的安固橡膠輪胎大廠的洪宗錄董事長接任。洪理事長歷任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資歷完整,對會務的推展非常用心,服務及回饋鄉親更是熱心。一年來,洪理事長舉辦了大型的春酒晚會、理監事和各分會鄉親幹部到北港朝天宮媽祖廟參拜祈福旅遊、返鄉義診、頒發母縣20 鄉鎮市124 名中低收入戶學生(每人八千元)、洪理事長與媳婦女兒聯誼會連袂到土庫啟能發展中心關懷和捐贈、參訪總統府並晉見總統、舉辦歌唱比賽、為母縣農業博覽會形象露出聯合新北市、桃園、台中、台南等五都雲林同鄉會,共同負擔

190 萬元創作經費,更為充實雲林縣各中小學圖書館募款兩百萬元,也協助解決農民高麗菜和蒜頭的滯銷問題。洪理事長就任的第二年更是精彩,除了固定的召開定期會議外,還舉辦了國內外的旅遊,捐贈母縣各鄉鎮市23 台AED(體外心臟電擊器),總計兩百萬元,更慨助五十萬元給分會,作為各分會擴展會員之用。台北市雲林同鄉會在洪理事長的領導之下,在全國各社團中獨佔鰲頭,頗受社會各界肯定與讚揚。

第十八屆理事長林志郎,畢業於台北醫學院醫學系,博學多聞、待人誠懇、熱心公益、廣結善緣,是一位很有遠見的領導人。今後,台北市雲林同鄉會在林理事長的領導下,薪火相傳、團結和諧,一定能讓同鄉會成為一個幸福美滿的大家庭,總幹事由林朝森續任,相信第十八屆同鄉會的會務,一定能更進步。林理事長任內,續辦返鄉義診的活動,參加的民眾是歷年來最多的一次,兩天四場次高達一千七百人左右,醫療服務的品質也比以前提升,深受母縣政府的肯定和當地民眾的歡迎。並加碼返鄉頒發國中、小學生清寒優秀獎助學金的名額,共一八八名,每名八千元,又向台塑公司募得兩百只精美手錶,贈送給每一位得獎學生,除了有效地幫助他們生活所需,並提醒得獎學子,愛惜光陰、善用時間。同鄉會的服務鄉親和回饋母縣的工作,越做越順利,規模也越來越大。舉辦歌唱大賽,增進鄉誼,讓鄉親大展歌喉,唱出雲林的好歌聲。

第十九屆理事長,由台北頗富盛名的「明圳齒顎矯正專科診所」蘇明圳院長接任,蘇院長曾任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理事長,現任台北醫學大學客座教授、陽明大學、中山醫學大學矯正研究所臨床指導醫師,醫術精湛,為人處事誠懇認真,是ㄧ位受人敬重的名醫。擔任本會副理事長多年,並率團返鄉義診,把旅北的名醫請回母縣為鄉親提供醫療及健檢服務。蘇理事長在任期第一年,會務推展有許多變革,成立各項工作聯絡群組,快速便捷。

春酒活動與其他公益服務或旅遊活動結合在一起,獲得大多數理監事的認同。今年更完成全縣第二輪返鄉義診的善舉,連續十年所得數據資料非常寶貴,已委請台北醫學大學邱弘毅副校長分析比較,藉此可檢視鄉親的健康情形,這是回饋母縣最有效最直接的行動。蘇理事長任內,頻頻參加分會聯誼活動,熱__絡與基層分會交流,理監事會、各委員會、幹部會議都親自主持,聆聽各方意見,圓融的做人處事態度展露無遺。第二年,帶動各分會的聯誼活動,會長聯誼餐會,多則五、六十桌,少則也有二、三十桌,展現鄉親熱情。今年3 月,返鄉頒發母縣清寒獎助學金,230 名共184萬元,歷年來最多人數。4 月再度返褒忠、水林、口湖、崙背等四個鄉鎮,進行第三輪第一年的義診活動以及援助弱勢老人就醫所需的交通經費,深受母縣鄉親和社會各界的讚揚與肯定。會內建立完臻的制度,網站的重新建置,各類群組的設立,方便會務訊息的更新分享和聯繫。蘇理事長任內,特別注重理監事的聯誼和請益,尤其是幾次公益活動的募款,都能迅速達成目標,圓滿完成任務,不負所託。

第二十屆理事長由翁源水接任,翁理事長是中華民國西藥商代理商同業公會理事長、台灣營養食品協會理事長、台日文化經濟協會監事會召集人國際獅子會300A2 第三專區主席、行政院政務顧問等等,社團經驗豐富,政商人脈廣闊,總幹事由林朝森續任。

翁理事長秉承著歷屆理事長所建立的完臻制度,戮力發展會務,將總會副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分組輔導18 分會,藉此拉近總會與分會的距離,使鄉親的聯誼互動更加密切,一年來成效非常卓著。

翁理事長對於返鄉義診非常重視,指示醫療主委王茂生醫師、林朝森總幹事,把義診團的工作籌備得更完美,今年五月,相繼完成斗六、林內、古坑、莿桐等四個鄉鎮,這是連續第13 年,返鄉為鄉民所做的醫療服務,這次義診增加許多檢查項目,並捐贈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一台行動超音波,為母縣偏鄉民眾快速檢驗C 肝,深受社會各界好評。

今年欣逢創會50 年,感謝曾經參與和付出的每一個人,透過大家的努力,在翁理事長任期的第二年,一定會締造更輝煌的成績。

因為受到疫情的影響,翁理事長將返鄉義診與返母縣頒發國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的日期,延至8月29–30日舉辦,提供253名,每名八千元的獎助學金,共兩百餘萬元,也是歷年來之冠。本年度義診鄉鎮是斗南、二崙、西螺、虎尾,義診經費達一百二十萬元,感謝熱情的前理事長、理監事、鄉親幹部的參與和捐助。

本會會務雖然受到疫情稍有延宕,但對母縣的活動配合的更為緊密,舉凡張麗善縣長、副縣長、文化處長、農業處長,相繼在台北舉辦的雲林偶戲節、北港神工傳藝活動和文旦、茂谷柑等農產良品促銷記者會,翁理事長都邀集理監事、鄉親幹部全程參與,並大量採購,嘉惠農民。

於109年十一月九日,翁理事長帶領全體理監事、分會長、幹部晉見總統,受到總統的熱烈歡迎,同時翁理事長代表本會,向蔡總統提出許多寶貴的建言,頗受總統重視。

同年十二月二日,賴清德副總統親自參與本會的分會長聯誼會,並與理監事、分會長、鄉親幹部,舉行菁英座談會,與本會鄉親聯誼交流,相談甚歡。

第20屆任期,本應在109年11月底屆滿,因疫情影響,經理監事會決議,延期至110年3月14日交接。延任期間,本會會務,翁理事長更加親力親為。

正因為翁理事長熱心社團的經營,用心投入國家社會事務的參與,今年受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是值得慶賀的事。

第21屆理事長,由總統府國策顧問、中華民國電器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公會、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理事長、雅光電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廖全平接任,廖理事長政商人脈廣闊,更善於社團經營,總幹事由林朝森續任,相信在廖理事長卓越的領導之下,台北市雲林同鄉會總會的會務,一定會更發光發亮,成為各社團的翹楚。

 

社團法人台北市雲林同鄉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製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九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五次修訂

北市社一號第09338843300號93.9.29(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第六次修訂

北市社一號第09443154900號95.1.3(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七次修訂

北市社一號第09741854800號97.10.29(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第八次修訂

市社一號第09944752900號99.11.3(核備)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九次修訂

市社一號第10046181000號100.11.11(核備)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十次修訂

北市社一號第10245682000號102.11.06(核備)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一次修訂

北市社社團字第10549202500號106.1.4(核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雲林同鄉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聯誼、互動、服務之精神共謀同鄉社會福利與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 組織區域

本會組織區域限於台北市。

 

第四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同鄉之間密切聯誼

二、提供各種職業上之專業服務

三、提倡同鄉之間互助合作

四、協助同鄉解決疑難問題

五、謀取同鄉之福利

六、參與社會公益及慈善救濟活動

七、回饋雲林鄉親及眷屬

八、協助雲林縣政之發展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台北市萬華西園路一段200號6樓之2。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籍貫雲林縣,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永久會員:一般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即為永久會員,權利和義務同一般會員。

 

第七條 入會手續與資料保密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追認通過。申請書中所載資料,本會得輸入電腦儲存應用,非經理事會許可,不得提供他人,損害會員權益。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有出席大會、參與所有會務活動、選舉、被選舉、表決、以及享受本會及友會所給與特別福利之權利。

二、義務:本會會員應遵守章程、出錢出力贊助並推動會務,不計酬勞服務鄉親,以及維護並提高本會信譽。

 

第九條 自動退會

會員因居住或服務處所離開台北市,不便繼續參加本會活動者,得以口頭或以書面向本會秘書處報請退會。

 

第十條 停權

本會會員之行為,如違反本會章程、任務,損害本會名譽或欠繳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停權,並對外公告之。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決定會務進行方針、預算、及選舉理監事。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之外,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要求,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集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與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147

一、組織

本會依照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八人組成理事會,任期二年,理事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八人,由理事互選之。全體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五人,並就副理事長中選舉一人為執行副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執行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與執行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 聘任職員, 並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並設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名譽輔導理事長、名譽監事長、名譽理監事、會務顧問若干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會卸任之理監事得聘為本會會務顧問。

 

二、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擬訂年度計劃,協助各項會務的推展。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組織

本會設監事七人, 候補監事二人, 組織監事會,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對本會行使監察事宜,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監事中選出二人為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二、職權

1.監督本會會務。

2.審核本會財務。

 

第十五條 理監事會開會與決議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並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
理監事會議,原則上合併舉行行之,亦得分別舉行商討議決有關會務活動事項。其決議,須以理監事出席人數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總幹事、副總幹事與幹事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三至五人、幹事若干人,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承理事會及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會務及日常事務,其任期與理監事相同。

 

第十七條 本會會務分工如下:

一、秘書處:處理日常會務與事務

二、人事處:關於會員之召募與聯誼

三、服務處:設四十種以上職業服務委員會服務會員

四、公關處:聯繫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及聘請顧問團

五、財務處:會計與出納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候補理監事為義務無給職。犧牲奉獻的服務精神,共同為本會而努力。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專職之幹事或辦事員,經理事會同意,得支付薪水聘任之。

 

第十九條 委員會

一、本會依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

二、各種委員會得另訂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辦事處

一、辦事處依據台北市行政區設置或原籍雲林同一鄉鎮具會員資格,人數超過50員以上得組成。

二、辦事處處長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任期一年,一年一聘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三、辦事處組織本自治精神組成,各辦事處幹部授權各處長聘任後,向理事會備查後實施,任期一年一聘。

四、各辦事處另訂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實施之。

五、辦事處處長(各區分會長)若違反本會宗旨怠忽職守或有破壞本會團結行為者,經理監事會同意,由理事長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 入會費

本會入會費為新台幣零元整。

 

第二十二條 年費

本會會員有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每年一仟元;,一次繳納一萬元(含)以上者得為永久會員。

 

第二十三條 解散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章程之修改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 法律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它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之程序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向大會提出,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決之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實施日期。

一、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經大會修改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二、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次修訂完成,

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三、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九日, 第二次修訂完成, 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四、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第三次修訂完成,經大

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五、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完

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六、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五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七、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六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八、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七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第八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十、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九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十一、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第十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十二、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十一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十三、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二次修訂完成,經大會修改通過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現任理監事

第21屆分會長

第20屆理監事

第19屆理監事

秘書處會務人員

請輸入文字

榮譽理事長/前理事長